法制周報訊(通訊員 張蕾 喻沛智)5月11日,君山法院對審理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宣判,被告人黃某某因犯拒執罪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君山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9月18日,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對李某某與黃某某、劉某某等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黃某某賠償李某某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款322182.68元,劉某某負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后,因黃某某、劉某某未自覺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2013年3月25日,李某某向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黃某某是君山區居民,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因異地執行難度較大,于2017年1月10日,將該案移送至君山法院執行。2017年1月23日,君山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黃某某、劉某某分期向李某某支付賠償款。然而黃某某在2017年至2021年四年間,僅分三次共計支付3000元。經查:在2017年至2020年期間,黃某某受雇于他人做大貨車司機工作,每月有固定收入。黃某某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但不理會法院通知、拒接法院執行部門電話、不使用自己的銀行卡、不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收入,采取各種方式來逃避執行。
為兌現受害人合法權益,打擊惡意逃避執行行為,君山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2021年1月13日,岳陽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民警在岳陽縣中洲鎮省道路邊將黃某某抓獲到案。
君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根據犯罪事實、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君山法院開展黨史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活動以來,始終把“我為群眾辦實事”作為隊伍教育整頓的重點工作,在各類案件中突出為群眾解難事、煩心事的司法服務理念,讓司法服務更有溫度,而該案正是其中一例生動的詮釋。
責編:李林俊
來源:法制周報